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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建筑物命名新規:不得冠以“天下”“環球”“中央”“首府”“學府”等!

       日期:2023-07-11     來源:網易     瀏覽:319     評論:0    
    核心提示:西安建筑物命名新規:不得冠以“天下”“環球”“中央”“首府”“學府”等!
     為規范建筑物名稱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近期西安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辦法明確: 建筑物命名更名 實行申報審核制 度。 一般 不得冠以“天下”“環球” 等詞語。 以 高層建筑物 為主的建筑物 不得以廣場命名 。 建筑物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 一般不予更名 。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建筑物名稱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構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稱管理體系,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關于印發〈陜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備案公告辦法〉的通知》(陜民發〔2022〕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且產權明晰的住宅區、樓宇。

    第三條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立項(備案確認)前,應到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筑物標準名稱。

    第四條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歸口管理、屬地負責、同級備案公告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建筑物命名、更名。

    申報建筑物命名、更名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命名、更名申請書;
    (二)能反映建筑物地理實體的位置、規模、性質等基本情況的資料;
    (三)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相關報告。

    申報建筑物更名時,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交原名稱批復相關資料和業主委員會或產權單位同意更名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意見。民政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將新審批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況上報至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并參照《陜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備案公告辦法》規定提交相應資料。自按規定報送備案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標準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

    第八條建筑物標準名稱專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有損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字詞;

    (二)應符合建筑物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品質等特征;一般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環球”“國際”“世界”“亞洲”“歐洲”“澳洲”“美洲”“中國”“中華”“中央”“全國”“萬國”等詞語;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并避免使用生僻字。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純數序詞、漢字與數字組合、非文字符號和虛夸、離奇內容的字詞;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

    (五)不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或其簡稱;

    (六)不得使用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字號名稱;

    (七)不得使用漢譯外語詞、外文書寫詞;

    (八)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稱謂以及歷史上官銜、職位名等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九)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義的標志性建筑物名稱;

    (十)全市新命名的建筑物名稱不得與原有建筑物重名,并避免同音;

    (十一)使用國家明令保護的標語、文字,必須征得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十二)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的詞語。

    (十三)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的名稱,認定原則和標準參照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七部門制定的《不得使用的建筑物名稱認定原則和標準》執行。

    第九條建筑物標準名稱通名應反映建筑物的功能、類別、性質、規模,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通名應當與其建設等級、建筑規模、功能形態和所處區域環境相一致。

    (二)可使用的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庭、舍、廬、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軒、閣、村、新村、廣場、中心、街區、小區。通名前可以添加簡約、貼切的修飾詞,以豐富意境。

    (三)通名適用范圍:

    1.樓:指10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含裙樓)樓宇;

    2.廈:指全部為商貿用途或以商貿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層數在18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建筑或大型樓宇;

    3.園、苑:一般指有一定綠地面積,含屋頂綠化在內的綠地和休閑地面積占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居民住宅區;

    4.城:指占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居住、商業、辦公、娛樂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5.宮、館: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

    6.庭、舍、廬、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一般指占地面積、建筑規模較小的住宅樓(住宅區)、商貿類建筑;

    7.軒、閣: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建筑物;

    8.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積、建筑規模較大的住宅區,適用于城鎮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

    9.廣場:指有寬闊的公共場地,占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塊公共場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綜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層建筑物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業廣場”等;

    10.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占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中心”作為通名的,可在名稱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務中心”;

    11.街區:適用于以一條主要道路或若干道路為核心,具有商業、商務辦公、居住、金融、娛樂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本市市區適用于城墻范圍內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城墻范圍外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建筑群。使用該通名,通名前須增加功能性限定詞語,如“××金融街區”;

    12.小區:一般指建筑面積超過8萬平方米,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建筑不應少于2幢。

    本條規定中“以上”包括本數。

    (四)同類通名不得重疊使用,如“XX大廈廣場”等。

    (五)不得使用行政區劃通名、自然地理實體通名作為建筑物通名。

    (六)不得使用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如“特區”“首府”“學府”等。

    (七)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應符合通名規范,區分內部組團區可使用數序詞或方位詞,如“××花園一區”、“××花園二區”,“××商務城東區”、“××商務城西區”等,但不得使用“A 區”、“B區”等羅馬字母表述。

    第十條建筑物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命名后一般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
    (二)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建筑物名稱名不符實的;
    (三)建筑物的主要產權人、主要功用發生變化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名申報不予受理:

    (一)建筑物產權人對更名意見不一致的;
    (二)建筑物產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工程權屬或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更名后,注銷原名稱,方可使用新名稱。

    第十二條下列范圍內必須使用標準名稱:

    (一)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書、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各類公文、證件;
    (四)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五)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共出版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擅自進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規范使用標準地名的,由有審批該建筑物名稱權限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區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開發區范圍內建筑物命名、更名、備案、公告等管理活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民政局、市資源規劃局2019年5月28日發布的《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市民發〔2019〕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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